-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實施,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,應依規定辦理申報,以免受罰!
該局舉例說明,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於2016年3月20日出售其於2014年5月20日買賣取得之房地,林君未依限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,經北區國稅局核定林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計算課稅所得100萬元,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,未依限辦理申報,處3,000元以上30,000元以下罰鍰,如有應補徵稅額者,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(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)。
該局特別提醒,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,如屬未經他人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,已自動補報,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,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,免予處罰。